即使可以清算,我仍選擇更生! |
文/陳燕卿 |
![]() 林先生是一位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成功的卡債朋友。扶助他的謝幸伶律師表示,林先生的卡債其實可以用清算的方式來解決,但他選擇更生,因為他覺得,欠債就得還錢,即使他只能還一點點。這就是債務清理條例中所謂的「還款誠意」,而他能有這樣的性格,可能要從他的生命經驗談起。 林先生出生在一個大家庭,家中有六個兄弟姐妹,林先生排行老四。由於父母親為生計忙於工作,無暇照顧子女,林先生回憶說:「我很少看到我爸媽」。就這樣,在他7、8個月大的時候,因為發高燒未能及時送醫,導致罹患小兒麻痺症,從此只能與輪椅為伍。父母只供給他唸到小學畢業,畢業後就在家裡幫忙,那時,什麼家事他都做,林先生接受訪談時說,砍柴這種耗力的事,他也做。一直到他17歲那一年,為了追求獨立,他離開了家鄉,開始了他10幾年吉普賽式的流浪生活。 所謂吉普賽式的流浪生活就是,他找到棲身地,就在那附近謀生,賺的錢剛好能支付生活費用不久,就因種種因素而不得不再換地謀生。在他流浪的日子裡,他住過工廠、租過房子,林先生回憶說,有一次租到2樓的房子,因為沒有電梯,他每天只好用手爬上爬下,無論上樓或下樓,每一次都讓他全身痛苦不堪,他的痼疾可能肇因於此。他做過雕刻、烤漆、玩具的零工,也曾賣過獎券、抹布、口香糖,這些零工經驗的轉換,與他的身體狀況及租屋處習習相關,譬如早年他在工廠打零工時,就住在工廠,後來工廠不經營了,他只好搬出來另謀落腳處;譬如那個沒有電梯的2樓租屋處,造成他出入的不便與身體上的痛苦,他不得不換地方;又譬如原本與人分租的房子,因為分租的人不續租,他一人無法負擔房租,於是只好再更換棲身地。這種吉普賽式的流浪生活一直到他32歲左右那年,才見到安定的曙光。
由於他在住院期間的看護費用幾乎用光他的積蓄,林先生為了往後的照顧問題傷透了腦筋,而當時社會風氣盛行找東南亞或大陸地區的女子婚配,幾個好朋友於是和他商量,不如娶個大陸配偶,不但語言相通,而且只要花一筆錢,還可以協助看護,何況,雖然有生理上的缺陷,但一椿美好的婚姻,仍舊是他認為的生命圓滿的象徵,於是,在民國93年9月,他跟朋友週轉了20多萬元,娶了一位大陸女子。這一筆「小錢」對於當時生活只靠政府補助的他,其實是非常「龐大的」,婚後,林先生時時刻刻無不在想該怎麼還錢,林先生家人的生活同樣很清苦,父母已年邁、二位兄長相繼過世,在世的哥哥、弟弟與妹妹都靠資源回收或打零工過日子,林先生確實無法從家人那邊獲得金錢支援,而林先生每個月1萬5千多元的政府補助有時都還不夠支付他們夫妻倆的生活,哪裡生錢來還呢?因為這筆「小錢」,林先生與太太根本還沒能感受新婚的喜悅,就已經先被這些債務與日常生活開銷壓得喘不過氣。剛結婚以團聚為名義來台的林太太依法在2年內並不能工作,林先生想要做點小生意,也總是因身體狀況的好壞而斷斷續續,最後,只能靠太太做點資源回收勉強支付,但,根本不夠啊!於是,他開始接觸信用卡。 一位沒有工作、身心障礙的低收入戶,銀行為什麼會核發給他信用卡呢?這是卡債問題的核心,也是法院裁定書中所強調的重點—「獵者負獸,獸何負於獵?釣者負魚,魚何負於釣」,打獵的人設下陷阱捕捉野獸,是打獵的人對不起野獸,野獸有對不起打獵的人嗎?釣魚的人設下了魚餌釣魚,是釣客對不起魚,魚有對不起釣客嗎?所以,銀行辦卡業務員明知林先生是低收入戶,明知他夫妻倆的生活就靠這1萬多元的補助,竟然為了增加業務量,不惜設下「只要有名片就可以辦卡」的陷阱,林先生為了解決朋友的債務,情急之下,也別無他法,只能依辦卡業務的「暗示」,借用他小兒麻痺朋友的鎖店的名義,印了一盒名片,林先生說,那盒名片只用了一張,就是為了申請信用卡。就這樣,林先生還了朋友的錢,卻也因此陷入卡債風暴,陸續積欠了6家銀行、9張信用卡的卡債,第一家銀行設下辦卡陷阱也就罷了,之後的第二到第六家,明知林先生已有卡債,明知林先生沒有收入,竟然還繼續讓他辦卡,這是卡債問題的另一個核心,難道銀行沒有審查機制嗎?銀行的審查機制鬆散、只做表面文章,形同虛設,我們還能期待它發揮什麼功能? 謝幸伶律師評估後認為,林先生的卡債其實可以透過清算解決,這樣子他將近52萬元的卡債,根本可以一毛都不用還,但林先生認為,欠債就是要還錢,不管能還多少,他願意以「可以還錢」的方式解決債務,法扶尊重林先生的意願,幫他提出合理的更生方案,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很快地就作出了林先生聲請更生的裁定,裁定主文寫著:「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謝律師幫林先生提出的更生方案,是一個能讓林先生夫妻倆維持起碼生活水準(夫妻兩人每月生活費合計約1萬元,較最低生活標準為低),又能達成林先生欠債還錢理念的更生方案,裁定通過後,原本有將近52萬元卡債的林先生,只要每個月還1千元左右,合計償還8萬多元,償還成數不到債務總額的二成,就能在6年後擺脫卡債,更有尊嚴地過日子。 (此為真實案例報導,唯因保護受扶助人,而將姓名及經歷略為更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