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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協商 六種債務人可參與

2008/04/15 22:15
前置協商 六種債務人可參與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08.04.06 04:19 am
 

司法院規定,債務人在聲請法院更生、清算前,須先與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銀行公會規定,有六種債務人可參與協商。

第一、必須有積欠任何一家「金融機構」款項,「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卡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台灣郵政及產險、壽險公司等。

第二、債務人必須在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或僅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小規模營業活動」是指營業額平均每月在新台幣廿萬元以下。

第三、債務人不能參加過「銀行公會」前兩年舉辦的債務協商還款機制。

第四、債務人雖然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協機制,但沒有和銀行談妥還款條件。

第五、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協還款機制且已經還清債務,但又出現新的債務。

第六、申請前置協商,被視為自始未開始者,即當事人不是因文件或資格不符而無法成立,而是其他原因,例如迴避催收,在這種狀況下,銀行同意可以在第一次申請前置協商被退件後「屆滿六個月」,再做第二次申請。

最大債權銀行要在接獲債務人「前置協商」請求後的卅天開始協商,並在開始協商九十天內達成成立與否協議,債權銀行在接獲債務人進行前置協商時「就要停止催收」,因此,債務人約有最長四個月的債務催收喘息期。

和銀行的前置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可向各地地方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但如果和銀行前置協商成立,要就協商結果開始還款。銀行公會規定,前置協商「無擔保債權」,可分四種還款模式,還款期限在五年以內、利率五趴以上,還款期限在五至八年者、利率為三到五趴,而還款期限在八至十年者、利率三趴以下,還款期限十年以上者,則免利息。

銀行公會規定,債務人在前置協商還款期間,會被「註記」(在聯徵中心上登錄債信不佳),清償完畢,只要再追加註記一年。這段時間當事人過著「沒有良好債信」的日子,不可能向金融機構借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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