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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心正在還款的債務人,因暫時有「不可歸責與己的事由」,例如5月份要繳所得稅、

每年2月及9月小孩要繳學費、碰上債務人失業或減薪等等原因,債務人已經繳了好幾期的協商金額,只因為債務人暫時碰到以上其中一種不可歸責與己的事由,銀行馬上就算債務人「誨諾」,

並且經過一段時間債務金額又回到原點,連個緩衝期都不給債務人,你們說合理嗎?圓圓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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