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保證人 須代償債務

貸款保證人 須代償債務20080704日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周二至六見小美問:
六年前我幫前男友當車貸保證人,結果我已嫁作人婦後,日前卻接到法院的通知,要追討前男友未繳約十七萬元的車貸。因我與他已多年沒聯絡,連銀行都找不到他,我怎麼會找得到他,請問我要怎麼做,才不會讓我名下財產被法院查扣處分?
律師洪士傑答:

除非小美在簽保證契約時,有發生其他使契約無效的理由,否則依法小美即應代替前男友履行債務。在法界有個玩笑話:「保人就是呆人。」聽起來很像在開玩笑,但實務上就是這麼殘酷,當保人責任重大,不管當誰的保證人都要想清楚,自己是否能夠承擔。
所謂保證人的責任,
就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替債務人負履行債務的意思。而保證類型又分普通保證或是連帶保證,兩者差別在於有沒有先訴抗辯權。
可協商有利還款方式 碰到銀行在簽貸款契約時,契約上一定會看到「先訴抗辯權」這五個字,然後前面會加上「拋棄」兩個字,意思是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這就是連帶保證,也就是保證人(小美)便和主債務人(小美前男友)負同一債務,銀行依法可不必先向前男友追債,直接要求小美還債。圓圓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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