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信用卡、現金卡清償證明手續費、房屋貸款清償證明、

關於銀行房屋貸款借款人申訴還清貸款要求開立清償證明,遭銀行索取三千元的清償證明手續費,清償人對於受領清償人,得請求給與受領證書,為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所明定,受領證書(即清償證明)係由受領清償人(原債權銀行)給與清償人(借款消費者),其費用自應由受領清償人負擔,因為受領證書之給與係受領清償人的義務。印花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就是本於此旨。至於信用卡清償證明手續費計費標準須合理(只能反映工本費約二百元以下),且必須遵循「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二十條約定及「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發卡機構倘有增加向持卡人收取之手續費及增加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時,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持卡人。

 

信用卡曾強停,但已還款,為何向銀行申請皆下不來?

建議你向原銀行申請清償證明,因為可能原銀行作業疏失並未於聯徵註銷,造成其他銀行認定你的信用仍是有瑕疵,原則上銀行對於消費者強制停卡會認定你的信用有瑕疵,且至少要過半年後,才可申請貸款,建議你索取清償證明,會比較容易過件核可。

 

項目名稱: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抵押權塗銷登記

提供機關: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申請書表:

 

應檢附文件:

需要收費
需身分證
需戶籍謄本
1.
登記申請書。
2.
債務清償證明文件。
3.
他項權利證明書。
4.
申請人身分證明。
5.
義務人印鑑證明。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各發卡機構遵循金管會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595號函規定,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將信用卡契約條款中,持卡人可能負擔之利率及各項費用於本行網站上揭露。

申請(現金卡)借款餘額清償證明,將比照信用卡業務,酌收手續費200元。

(中信銀)信用卡利率及費用資訊

開立清償證明手續費:每次200元。

遠東New Century信用卡相關利率/費用一覽表

清償證明手續費:每份NT$200

渣打銀行信用卡各項費用說明:

清償證明手續費:持卡人如欲申請清償證明應繳納手續費NT$300

萬泰銀行信用卡申請須知:

清償證明手續費:如持卡人卡片已停用,並經本行確認已繳清所有款項,而要求本行開立清償證明時,每份清償證明須繳付手續費新台幣貳佰元整。

花旗銀行網站信用卡財務及費率說明信用卡相關費用」中未列「清償證明手續費」項目

台新銀行網站信用卡各項費用、費率說明中未列「清償證明手續費」項目

 

【便民服務】抵押權清償證明書直接由金融機關函發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 (如板橋地政事務所)

民眾償還借款並由銀行郵寄清償證明到地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審核後逕為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

可免除民眾委託代書(須付代書費用)或親自辦理奔波之苦。

 

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五五號判例

負債字據之返還,並非債務消滅之要件,故債務實已清償者,不能因該項字據尚存債權人之手,即謂其債務未經消滅。

 

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三一八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所謂債權人簽名之收據,係指債權人為證明受領清償而出具之文書,亦即經債權人簽名之受領證書。本票為票據之一種,屬於無因證券,與負債字據尚屬有別。因消費借貸而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交付於持有借用人所簽發本票之第三人,無從類推適用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認為消費借貸契約因而發生效力。

 

民法第三百零八條:(負債字據之返還及塗銷)_
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
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
,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負債字據,如債權人主張有不能返還或有不能記入之事情者,債務人得請求給與債務
消滅之公認證書。

 

民法第三百零九條:
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

(受領證書給與請求權)
清償人對於受領清償人,得請求給與受領證書。

【受領證書(就是清償證明,為受領清償人出具,證明受領清償之文書)係由受領清償人(原債權銀行)給與清償人(借款消費者),其費用自應由受領清償人負擔,因為受領證書之給與係受領清償人的義務。印花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就是本於此旨。】(孫森焱著民法債編總論P.799

 

關於製作受領證書所需費用(例如用紙費、印花稅、公證費)通說認為應由債權人負擔,蓋給與受領證書乃債權人之義務,自應由債權人負擔。(曾隆興著修正民法債編總論 P.641

 

印花稅法第七條(第二款)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刪除)
  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
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
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二九五一號民事判決

清償人對於受領清償人,得請求給與受領證書,為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所明定。受領人如拒絕給與受領證書,清償人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得不為自已之給付,受領人應負遲延受領責任。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條(註銷登記)

  擔保債權受清償後,債權人經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書面請求,應即出具證明書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憑證明書,向登記機關註銷登記。

  債權人不於收到前項請求十日內,交付證明書者,應按日給付請求人遲延金五十元,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債權人拒絕為第一項證明書之交付時,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以其他足以證明其已清償之方法,向登記機關註銷登記。

 

銀行法第三十五條:

  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存戶、借款人或其他顧客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

【罰則】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其他
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或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
三十五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於外國銀行及
經營貨幣市場業務之機構均準用之】

 

【信用卡清償證明手續費計費標準須合理(只能反映工本費約二百元以下),且必須遵循「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二十條約定及「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發卡機構倘有增加向持卡人收取之手續費及增加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或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事項有變更時,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持卡人圓圓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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