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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程序、提供給要開庭的人,如何陳述

債權人聲請執行 → 法院收狀 → 民事執行處分案 → 執行處推事排定 →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 鑑價及函地政查封登記 → 向債權債務人及相關人詢價 →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 第一次拍賣 → 第二次拍賣 → 第三次拍賣 → 應買公告 → 拍定或承受 → 查核增值稅 → 拍定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納價金 →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 製作分配表 → 訂出分配日期 → 發款 → 拍定人聲請點交 → 命債務人自動履行 → 書記官現場履勘 → 強制執行點交 → 執行完畢

 

提供給要開庭的人,如何陳述(只對於已簽約並依約繳款的人)協議書與繳費証明要copy,一式兩份當庭呈上。

開庭時要注意說話的用詞1.銀行是可以執行保全程序,這一點不要抗辯,會引起法官反感,對債務不利不要用「請求撤回」的字眼,債務人是沒有「請求撤回」的權利,只能「請求駁回」債權人申請。

請求駁回原因如下:
雙方已經合意協定償還金額與期數,並簽訂協議書,並依約按約定日期償還協議分期金額(此時需呈上協議書及繳款証明給庭上),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
即然新協議契約已成立即表示雙方達成和解,且協議書第三條上明文指出若未依本協議書清償時各債務「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契約約定辦理。表明除非違反此協議才會回復至原契約,而各銀行的債權金額已明列於後,債權無再確認的必要。

此時若對方說銀行只是要確認但未必會制行時,妳可提出當銀行一但取得確認憑証後隨時可要求債務人償還,這嚴重違反協商機制的精神與本意,是不合理的要求。且陷債務人在未來的日子中活於恐懼,而憲法是有保障人民免於恐懼的自由

以上讓大家做參考,希望大家都能出庭順利!圓圓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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