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築高牆,卡債族牆外哭泣
吳景源院長難辭其咎
消債條例自97年4月實施以來,已逾二年半,監察院因面對卡債聯盟及卡債受害人自救會之陳情,於今年九月提出調查報告,認為法院辦理更生或清算案件有下列缺失:
1、 法院審理更生及清算案件之期間過長
2、 准許更生及清算免責之比例過低
3、 法院以程序事項駁回之比例甚高
4、 法院以95協商成立後收入未減少,支出又為當時得考量事項,即無聲請更生理由而駁回,難認公允。
5、 法院辦理更生案件,將內政部或各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最低生活費外之支出,一律剔除於必要支出之外,有待檢討。
6、 法院將債務人配偶或親屬之薪資或資力,一併作為衡量債務人有無清償能力或裁准聲請更生與否之判斷依據,未盡合理。
我們自救會也認為法院確實有這些缺失,所以今天來士林法院抗議,
我們之所以選擇士林法院,是因為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有提到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期間長達四百二十五天,有違司法院的規定。而且,士林地方法院吳景源院長原來是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在他擔任廳長時,正好消債條例通過,但是他在九個月的準備期間,沒有讓承辦法官及司法事務官充分瞭解消債條例的精神,也沒讓法官及司法事務官瞭解債務人的困境,也沒於消債條例實施之前召開法官會議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形成共識,反而以減輕法院負擔為目標,使法官及司法事務官對債務人築起高牆,一再違法恣意以程序為由駁回債務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一方面偏袒銀行,一再不合理拉高更生方案通過的條件,也不合理拉高清算免責的門檻,導致大部分的更生案件被駁回,清算也不能免責,各個法院各個法官之見解也常分歧矛盾,大部分的卡債族對法院失去信心而不敢聲請,法院的更生及清算案件急速下降,法官及司法事務官樂得輕鬆,但將近百萬之卡債族哭泣於法院圍牆之外,吳景源院長於心何忍?吳景源院長的官僚與怠惰,是消債條例無法落實的主因,卡債族一再煎熬無法重生,吳景源院長難辭其咎。
我們自救會的成員或是我們接觸的個案,都感覺法官和司法事務官常常偏向銀行,不瞭解我們卡債族的困境,而對卡債族做不合理的要求,很多卡債族被法院駁回後,都感到無奈、徬徨、不知所措。消債條例不是為了解決卡債族的問題而立法的嗎?歷任司法院長不都強調司法為民嗎?因此,我們今天一方面抗議法院的違法失職,一方面也期待新的司法院長聽到我們的心聲,能夠帶頭改革、落實消債條例的立法精神,來解決將近百萬名卡債族的問題。
我們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提出下列八大訴求:
1. 提高更生及清算免責通過比例:
法院目前處理更生案件大部分程序駁回,通過債務人更生方案僅10多%,我們希望法院將來能像日本通過再生之比例高達85%以上。法院目前對於清算案件除了程序駁回外,大部分裁定不准免責,裁定免責之比例僅10多%,我們希望法院將來能像日本清算免責之比例高達90%以上。
2. 縮短審理期間:
目前法院審理更生和清算案件,很多長達一、兩年,日本大部分都在半年內就審理完畢,希望法院將來能能學習日本縮短審理期間。
3. 及司法法官事務官應具同理心、瞭解債務人困境:
法官或司法事務官目前審理更生或清算案件時,常常不瞭解債務人遭遇債務的困境,在口頭要求或書面裁定不時出現背乎社會經驗法則的情形,例如將債務人為償還債務以卡養卡,認定是債務人奢侈浪費。又例如95協商成功之債務人每月應還之金額高於或將近其收入而毀諾,法院卻認為債務人可歸責,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因此我們呼籲法院應提供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有關瞭解債務人困境之研習,並培養同理心之課程。
4. 法官及司法事官應瞭解消償條例立法精神:
消債條例是新的立法,其立法精神是給予遭遇債務困難的人民有重新再起的機會,與民法是立基於中產階級的市民法律不同。法官及司法事務官目前僅受短期有關消債條例之訓練,常常誤會消債條例之精神,因此我們呼籲法院應舉辦法官及司法事務官有關消債條例之立法精神,以及先進國家的相關立法及實務運作之研習。
5. 法官及司法事務官應瞭解社會、經濟不公平的結構:
法官及司法事務官常常深受銀行之影響,片面解釋消債條例,但對於台灣在社會及經濟之結構有諸多不公平之現象,毫無所知,例如銀行是特許行業,政府給予免稅,卻不加徵信發行信用卡及現金卡,計算利息、違約金或滯納金等高達年利率40或50%,銀行以10%或5%出售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與債務人協商時除了要求債務人全額清償,甚至還要加計利息。台灣失業率高達5%以上,很多弱勢者面臨失業、或入不敷出,台灣低收入戶政府僅准許1%,弱勢者面臨求職困難、貧病交加等問題,台灣政府卻一再減免富人的稅收。法官及司法事務官也不瞭解從寬准許更生或清算免責,可以避免社會問題的惡化,也可以防止社會貧富懸殊的失衡。
6. 法官及司法事務官,應就前述三項接受教育訓練,並應暸解先進國家的立法及實施狀況:
7. 卡債族只要將收入扣除合理支出 ( 包括合理食衣住行及醫療、教育、保險等 ) 的餘額去清償債務,法官就應依消債條例第 64 條認為公允,而准予更生:
法官或司法事務官目前處理更生案件,常常附和銀行之意見,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還債金額,導致債務人之合理支出,食衣住行及醫療、教育、保險等無法扣除,顯不合理。因此我們呼籲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每月償還金額,是其收入扣除合理支出之餘額,法院就應認為公允而准予更生。
8. 消債條例第 134 條第 4 款的賭博、浪費、投機應該從嚴定義:
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於裁定清算是否免責時,對於消債條例第 134 條第 4 款的賭博、浪費、投機應該從嚴定義,而賭博、浪費、投機的比例應占消費金額過半,才不准免責。如果債務人為償還債務以卡養卡或為生活而刷卡換現金都不算浪費、投機。如果發生在正常還款期間的消費記錄也不應列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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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卡債受害者自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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