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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先生的故事

我的父親在80幾年因為被轎車從後方追撞,造成整隻左腳斷裂住院,而當時的肇事者,撞到我爸以後,早就落跑不見人影,當時因為沒有健保,我爸爸是靠資源回收維生,也沒有勞保,住院二個月後,我們家付不出醫藥費,只好自己出院回家。我的父親後來,因為車禍斷掉的腳,造成傷口轉變成骨癌,再移轉為肺癌,三年多後過世,累計下來的醫藥費約2百多萬。

我父親車禍時,我們跟銀行借信貸來支付醫藥費,利息高達十幾%,後來有信用卡和現金卡後,我們用以卡養卡過日子,利息累積的很快。我跟我太太也都努力工作賺錢,來還利息還債。另外,我在93年的時候,法院來強制執行債務清償,原本剩下不到80萬的債務,到98年再去申請聯徵紀錄,卻高達約150萬,我太太的債務也跟我一樣的情況。

還有9712月的金融風暴,我的老闆也趕流行,要我們員工休無薪假,在982月休完無薪假後,卻要我們簽無薪假同意書,這三個月不僅不給薪水,還要扣我們的特休、事假及扣薪,我不得已只好跟同事一起依法終止勞動契約,我經過訴訟只有拿到一萬二千多元資遣費,但是我也就從此失業了。我期待能夠再次找到好工作,好可以再聲請更生。

而我太太在今年4月,聲請更生時,法院卻以我太太有能力清償債務為由,程序上駁掉我們的聲請。我們認為法院裁定的理由很不合理,舉例來說:急難救助、特殊境遇補助及慰問金,是因為我非自願離職的關係,才有的一次性給付,法院卻當作是每個月的個人收入。再例如,我小孩子的助學貸款是支付小孩子的學雜費,法院卻將助學貸款平均6個月,再按平均的每個月金額,算入我太太的每個月收入,可是,支出的項目裡,又沒有算入學雜費的支出,我覺得非常不合理。

另外,區公所及社福團體給我小孩的助學金,是以我小孩讀書的成績,要達到一定的標準才會給,並不是我們每個月都一定會有的收入,可是法院卻將助學金列入我太太的每個月平均收入。

還有,法院就我太太聲請更生的案件中,把我的收入也算入我太太的收入,可是我中風的媽媽,每個月需要的生活費和醫藥費至少要5000元,法院的司法事務官卻要律師把我家這項支出剃除,不可以算在家裡支出裡。再說我太太有債務150萬,我也有150萬的債務,法院既然要將我的收入一併計算在我太太的收入裡,卻為什麼不能將我的150萬的債務,也一起計算在我太太債務裡,我覺得這樣對待我們是非常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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