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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適用之對象

1、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2、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3、聲請更生程序者,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

4、尚未被宣告破產者。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之程序分為三種

1、協商程序: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2、更生程序。

3、清算程序。

4、消費者可依其需求自行評估選擇更生或清算程序。

 

三、管轄法院及栽判費用

1、管轄法院: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2、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超過聲請費時,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四、更生程序之進行

債務人聲請更生-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權人申報債權-務人提出更生方案-債權人會議或法院可決更生方案-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得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債務人按期履行更生方案-原則上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

 

五、清算程序之進行

債務人聲請清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權人申報債權-編造債權表並公告-債權人會議可決或法院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做成分配表分配清算財團財產-法院認可分配表-得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裁定終結清算程序-法院依其情節裁定免責或不免責,非如更生程序原則上當然免責。

 

六、債權之行使

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有別除權或優先權之債權人雖可不依更生或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但仍應依規定申報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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