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卡與附卡之間有什麼相互責任?
信用卡契約中通常會約定,正附卡的持卡人對於刷卡費用應負連帶的清償責任,正卡持卡人與附卡持
卡人的關係,就如同互為連帶保證人,對於其中一方未依約清償時,另一方則必須負起清償責任。雖
然「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已經將正卡人與附卡人的連帶清償責任刪除,但因不溯
既往,在施行前辦卡的正、附持卡人,恐怕還是必須負連帶清償責任。
不過,並不表示正附、卡之間的連帶責任就完全沒有爭取權利的餘地。日前已有法院判決指出,要求
附卡人去負擔正卡人債務會違反誠信等原則,其理由如下:
一、雙方簽訂定型化契約,明顯不利於持附卡消費者,有失公平:
發卡銀行依據申請人財產、職業等信用狀況決定是否核准,除未成年人申請需家長連帶保證外,並無
另外要求申請人徵得連帶保證人後方准予核發,焉能變相以透過鼓勵附卡之申請使用,而使附卡持有
人同時成為正卡持有人之連帶保證人之理。
二、該條款約定與附卡使用契約之目的不符,違反誠信原則,且加重持卡人之責任,有失公平:
附卡人為正卡人家屬、親友或員工等,銀行對正卡人信用調查,把正卡、附卡一同寄給正卡人,共用
消費額度,並由正卡人繳納,正卡被禁用,附卡跟著不能使用,正卡人是附卡人保證人,而非附卡人
是正卡人的保證人,才符合消費者訂約真正含意。
三、該條款讓附卡人負擔非其所能掌控的危險,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正卡人若不同意附卡人消費,可終止附卡使用契約;附卡人並未接收帳號,無從得知正卡消費帳款,更
無法預知正卡人未來消費金額,或限制對方消費,加上未繳款利息,附卡人無法擔負和控管預見的風
險。
因此,如果遇有銀行要求附卡持卡人,負起連帶清償責任的情況時,可以引用上述的理由,向法官爭
取免除連帶清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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