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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扣薪後無法應付生活開銷該怎麼辦?
為了顧及債務人生存所必要的維持及債權人的利益,強制執行法中,也有不可以扣薪的例外情況‧只
要能提出相關證明(開銷單據、中低收入戶證明、殘障手冊、扶養親屬狀況等),證明薪資是維持生活
所必需時,則不可以扣押薪資。依據強制執行法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禁止執行之債權)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強制執行。
查封薪資時,是必須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當然
,法官會依照個案的不同,而做出裁決。依據強制執行法規定:
第五十二條:(酌留生活必需物)
一、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
二、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但不得短於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
因此,若扣薪之後無法支應生活時,可以持相關單據影本(如:電話費收據、水電單據、租賃契約、油
資發票、營養午餐費收據、醫療費用等等),或者是列表說明,例如:餐費每人每天150元,自己加上扶
養的雙親一共三人,然後簡略計算:150元x3人=450,450元x30天=13500元,向執行處具狀「陳述」所
剩金額不夠生活,請求酌減扣薪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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