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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債權轉賣依協商處理

中央社 /  2011/01/10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0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草案,規定各地方法院應設專股或專庭辦理消債事件,金融機構如將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也應比照協商成立條件處理。

由於目前各法院對於債務清理事件的認定不一,修法也放寬對於「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相關更生或清算事件的裁判,將可以再提出抗告。

依照三讀通過的條文,如果民眾同時在多家金融機構有欠款,且已經獲得法院更生認可確定,可以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也就是欠最多款項的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的作業,以方便民眾還款。

此外,如果民眾的債務被金融機構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如果民眾已經提出協商並成立,資產管理公司也必須依協商條件辦理債務。這部分修法溯及既往,民眾過去如果發生過類似狀況,也可獲得解決。

法案三讀通過後,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徐中雄表示,消債條例實行幾年來,發現有些問題沒辦法處理,包括卡債族無法進入更生、法官對消債條例不了解或是有偏見,所以才會需要修法在各地院設專庭、專股。他說,未來法院有專庭、專股負責消債事件,連法官都可以審慎挑選。

關於債務轉賣問題,徐中雄說,過去銀行常將債務賤賣給自己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形同把債務左手轉到右手,以規避資產管理公司沒有列入協商範圍,這次修法後也可望改善這個問題,讓卡債族更願意提出更生聲請。

對於三讀通過的條文,徐中雄認為可望提升更生裁准率,並且可以大大提高目前僅2成多卡債族參與更生的比率,讓更多卡債族參與更生。1000110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 資訊組 阿良 po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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