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8月13日法律座談會議記錄 :
會議地址 : 台北市松江路90巷3號7樓 ( 同司法改革基金會 )
與會人員如左 : 林律師及 楊律師、簡錫堦前立委、輔大教授吳老師等共24人
一、會前首先介紹與會新成員。
二、會議內容如下 :
1.林律師重申日本更生比85%,洽為我國未通過之比率,清算通
過比率亦甚低,足證我國係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以下簡
稱『消債條例』)立法本旨之原則當例外。
2.簡委員提到下波抗議行動將針對管理所有金融機構之金管會,
預訂期日為9月1日 ( 抗議內容暫擬為前金管會董事長曾國烈違反旋轉門之規定跳槽擔任玉山金控董事職乙事 );10月5日立法院開會討論修法內容,徐中雄立委並希望自救會對於修法提出意見;並表示公開集會抗爭與實體修法同等重要,應並駕齊驅;銀行本應於政府之間督下,保障卡債族之生存權。
3.提到97年協商條件略佳於95年,但以日本作法均會考量債務
人之清償能力。
4.再次重申會務如能順利推動,就應有受害人勇於面對銀行;以
日本為例,其自救會成立以30年餘,所以能夠順利推動修法,
主要關鍵乃在於受害者不畏媒體,願意現身說法。
5.討論7月2日法律課程內容_債權銀行及資管公司催債之惡行惡
狀。
6.簡委員主張應強烈說服立委就「如何還債」之方式進行修法,
並提出支出之部分應增列基本生活支出、一切日常生活必要之
支出 ( 比如 : 保險費、【包括勞、健保保費及商業保險保費】、
急難救助之準備金 【比如臨時性、一時性之突發狀況所需之資
金】,所剩餘之數額即作為還款額;若債務人選擇參與協商,則
以還款成數3-5成為度,清償期設為10年;若選擇更生,則以
還款總額2-3成為度,清償期為6年,若仍無法達成,則再順
延2年至8年止,作為清償條件,以年數為主要還款條件,成
數為輔助之還款條件。目的在於使弱勢及貧窮早日脫離債務人
,並及早更生,以符合社會之公平正義。
7.討論立院第7屆第5會期第15次會議『消債條例』部分修法內
容。
8.林律師評論法院「審判核心」充斥,法院就本案相關之審理已
四次開研討會, 竟只有其中二次有作成會議記錄;並反駁林
律稱更生成功率已高達8成多,惟均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全係
空言。
9.與會人員就所得及支出之定義及應納入之名稱及項目提出如
下意見 :
a. 『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將 [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
款、政府補助金 ]等納入所得總額有欠公允,應將具有損害
填補性質如 [ 馬上關懷、急難生活補助 ]及政府獎勵學童
之補助如獎學金摒除在外。
理由 : 具一次性、臨時性或請領補助之資格及條件須每年審核一次之社會補助,不應於總還款年限中如數納入,因次年度是否仍有該補助款,具有相當之不確定性。而獎勵並非懲罰,若父債子償,已與政府獎勵學童成績優良之美意相悖。
b.非屬還款年限內之退休金或退職金不應列入。
理由 : 對於未來是否能確實取得,尚屬未知,不應畫大餅,過分擴張本具長遠理想,但尚未具體之退休、職金等。
c.給付褓母及安親班之托育及長、幼之照護費用應納入費用作為支出。
理由 : 此乃債務人為求迅速還款且努力工作所必須且必要之處置,若不允許列入費用,無疑係要使債務人不得安心就業,不啻亦影響還款進度。
d.超出正常工時之工資不應列入收入。
理由 : 超時工作之體能必定降低,對於未來之勞動力必將 產生一定之影響,基於勞務無法儲存之概念及過勞所可能引發的身體健康問題,應適度斟酌超時工作後之所得應否全數列入。
e.單身債務人之支出,尤其以大台北地區人口而言,因物價指數偏高,一人料理個人事務之成本如在外租賃之成本、伙食費等,一般均大於雙薪或已成家之家庭,應考量以最基本工資17280元作為每月支出費用。
f.債務人因工作所必須之前置費用或成本應計入費用認列。
理由 : 舉凡出門在外工作,不論是經營工廠或開公司,必定產生交通費、油料費、交通工具維修、維護費、進貨成本、購置生財、維護器具之必須成本、業務員招攬客戶之公關及業務推動費等,若不允許列費用,無疑係教其從生產到製造、包裝、出貨,均須親力親為,但試問有哪個吃米的人,通通是自己種稻的呢 ?
g.商業保險之保險費應以所得稅法所定之扣除額2,4000元列費用,但若債務人之人身保險保障尚不完備或有欠缺時,應允許其加保人身保險之醫療及傷害保險,以使保障完整,其費用亦應得列舉作為必要合理之支出。
h.單親家庭若一方無力負擔贍養費者,應增列扶養者之一方之扶養費用;同理,「單薪家庭」之扶養、教育子女之費用亦應較雙薪家庭之成本為高,亦應核實列入支出。
i.以上討論之收支均為 [ 基本生活之支出及收入 ]
10.將收支項明文訂定於法條中,並於進入協商機制時,作為制約銀行之條件,並將人性尊嚴及生存權利一併納入;一旦銀行不願配合,即屬不可歸責,立即進入更生。
11.協商後之還款能力降低時,即屬不可歸責。
12.勉強協商成功,惟事實上並無還款能力,或協商內容仍超過
債務人能清償之資力,亦屬不可歸責。
三、下次法律會議研討之時間及內容如下 :
1.目前暫定於99年9月15日開會,開會地址同上。
2.討論議題包括 :
a.進入清算後,得否免責。
b. 『消債條例』第133條,建議修改(債務人應可會同委任律師參與和債權人有關更生&清算之相關協商&會議,以保障債務人權益)。
c.一旦進入清算,將有許多行業無法從事,是否得以從寬認定或
增修法條,明文將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情形排除於破產法之
外。
d.懇請大家幫忙查找法院就133條清算不免責之裁定不合理之
主文,提供作為下次開會研討內容。
四、10點以前,會議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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