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第2次教育訓練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6/11(五)教育訓練 紀錄
會議地點:司法改革協會七樓大會議室
會議主席:林永頌律師/簡錫堦/謝幸伶
出席人員:沈○媛、林○菁、唐○孝、羅○芬、鍾○亮、劉○光、蔡○良、賴○梅、寥○眉、徐○貞、林○廷、徐○麗、黃○娟、劉○全、江○仙、劉○菁、陳○枝
吳老師學生: 陳致融
新進人員:黃○娟
紀錄:徐○貞
林律師報告:
上次法律諮詢已經大量動員來過法扶北分會之債務人,如果7月3日 可能太過接近,成效有限,而且7月初法扶適逢週年慶,可能不少活動,希望延後,我只好同意。
壹、教育訓練
一、林律師提出卡債風波期間相關資訊,並承諾會員會主動放棄該資訊匯整之著作權,將其匯整的寶貴資料提供給所有會員參考
貳、 以下為匯整資料之一部重點摘要 :
1.提出信用卡等發卡數量及使用人數
2.報告國際會議內容
3.金融機構即銀行成長家數
4.銀行諸多不法行為,消費者通常不會主動起訴債權行
5.在日本( 以(下略以 日 : )雙協會多由律師及代書組成
6.我國(下略以我國 : )低收入占全國總人口數之比率及與國外相較
7.我國 : 破產法雖延用日本法令,為不個人及自然人聲請破產
8.提出自殺占死亡比率之數據( 惟無法得知與卡債等關連 )
9.日本 : 自破產法進一步有債務清理法之立法例,包括公司、行號、個人之規範
10.我國 : 強制協商時不許律師參與,使得兩造實力不均等;在日本消費者可於協商破裂後有[ 選擇權機制 ]
11.日本 : 有雙軌制
12.我國 : 銀行對「成數」字眼表達反對立場
13.我國 : 進入更生、清算時,法院裁定有引發爭議者如「公允」等抽象字眼定義不明確而產生之歧異
14.更生期間,我 : 6-8年,日 : 3-5年(相較於我國,對於債務人之負擔較輕)
15.我國法令未盡周延,未明文保障債務人之住、居及工作(如生財器具)等之必須成本
16.目前無任何對於[ 債務催收 ]等相關規範,有金管會之行政命令聊備一格
17.「公平債務催收法」再立院並未通過
18.日 : 如債權銀行計息有誤,致債務人多負擔債務,有專門律師可起訴該債權銀行
19.該資訊的完整資料請會員上網點選「卡債自救會」部落格網站瀏覽
參、6月15日晚上19:00自救會開會每2星期1次的籌備委員
會議
肆、6月19日(六) 下午14:00→由簡委員負責社會運動訓練會,希望幹部都要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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