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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跑路 不能先向保證人求償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2010.05.07 03:10 pm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民法第746條修正案,未來替人作保購車、購屋等,即使債務人「跑路」,債權人還是要先向債
務人追債,不能先向保證人追債。提案立委賴士葆說,此舉可讓銀行認真尋找債務人求償,避免債務人退居第二線責任,
反而造成弱勢保證人受害。

院會上午也三讀通過增列民法第753條之1,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代表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
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依現行民法第746條第二款條文規定,主債務人的住所、營業所或居住變更,導致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困難時,保證人不
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亦即當欠債的人跑路時,債主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討債。三讀後,刪除「跑路條款」,未來保證人
不會因為債務人跑路,而在債權人未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就被債主追討債務。

院會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應於民法修正公布後6 個月內,修訂「購車、購屋貸款、消費性放款、保證及其他定型化
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明訂禁止當事人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要求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

針對許多人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等職務,常無償為公司作保,一旦離職後,保證關係卻無法終止。院會上午修正民法第
753條之2,未來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
證責任,意即離職後保證人身分與義務也就自動消滅。

提案立委賴士葆指出,銀行對於商業放款的保證人,通常是只准增加、不許減少,有的董監事或總經理任公司保證人,離
職後想免除保證責任,銀行卻不准變更,就算公司提出新保證人,舊保證人也不能除名,並不合理。圓圓轉貼

【2010/05/07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但是我記得是不溯及既往,因此以前所辦理的附卡可能就仍需付連帶清償責任,不過有些特殊情形仍可免責。
您仍可向銀行公會及銀行局申訴,在法律上收到
法院公文時先提出異議等,主張無須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不過後續可能就須看法院如何認定。

圓圓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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