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第二次籌備會議記錄
壹、會議時間:99年3月5日 18:30
貳、會議地點: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5樓大會議室
叁、會議主席:簡錫堦執行長、 林永頌 律師
肆、出席人員:詳參簽到表
伍、紀錄:朱○○
陸、議案討論:
一、主持人:引言(略)。
二、確認980208會議記錄(請參附件一)。
確認980208會議記錄無疑義。
三、 有關3月14日於立法院所舉辦之第二次債務人交流會議相關事項
蘇○○:(略)
(一) 經費需求:是否如0124時於會後提供點心餐盒,請討論。經費來源是否仍由基金會支應或應以募款方式為之,請討論?
決議:比照0124方式辦理。提供點心餐盒,經費由基金會支應。
(二) 人力需求:與會者支援0314活動人力於12:00活動現場?
決議:除了唐○○當日有事,其他與會者同意0314活動當日12:00於活動現場集合,並擔任活動人員。
(三) 有關0314活動當天,每組安排一位籌備會人員適時分享與增強籌組組織之重要性?
林會長:請法扶同仁再連繫0124同意組織者,是否願意參與0314活動,也可請其代表卡債受害人自救會上堂講述自己的故事。
決議:除了唐○○以外,因當日另活動無法參與,其他與會者同意擔任活動當日之紀錄共10位,並適時分享與增強籌組組織之重要性。
(四) 0314活動當日「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由誰代表上堂講述自己的故事?
討論:
吳老師:推薦蕭○○,因為她曾到總統府、金管會及縣府陳情,其所遇到困難等等…。
林會長:另一位與會者有無自願?
沈○○:我願上堂講述自己的故事。
決議:蕭○○及沈○○,惟蕭○○因不在場尚需要徵得其同意。
(五) 活動DM發送:籌備會人員至聯徵中心發送是否合宜?
討論:
林會長:一起來行動?中午可否?
決議:
1. 由與會者自由填寫活動DM發送排班表。
2. 0308(週一)AM8:40~AM9:30沈○○、郭○○、劉○○、羅○○及鍾○○與林會長一起至聯徵中心發送活動DM。
四、 卡債故事之訪談進度:請輔大吳老師報告。
吳:已訪談6位卡債族之債務人,我發現不合理的主要有兩方面,其一是銀行,另一為法院,我們主張為債務人生存權及小孩是無辜。
林會長:吳老師預計要訪談幾人及有何計劃?
吳:預計20人。
林會長:是否可讓與會者先看這些故章,因為如果彼此皆不認識,很難一起組織,況乎如果我們看了這些故事都無法感動,那就無法感動大眾。
吳:受訪者的故事尚需要整理。
決議:與會者同意將其故事與與會者分享,惟吳老師尚需時間整理其所訪談的故事,故請吳老師於下次會議提供部分已完成整理之受訪者的故事。
五、 部落格架設進度:請唐○○報告。
唐○○:已完成部落格架設,經由奇摩部落格網站,輸入「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搜尋,即可聯結到「卡債受害人自救會之部落格。
上次會議協助部落格之維護是林○○及沈○○。
林會長:有關部落格之內容我們還可以增加什麼?不知道吳老師訪談的故事是否可以放上去,與會者有無意見?但我們要考慮到4/7還要辦活動也需要有故事。
決議:與會者同意,經吳老師整理後採化名方式,把自己的故事,上載於本自救會之部落格,與其他債務人分享,惟因4/7活動之需求,故先上載二則。
林會長:除了故事,我們還能放什麼?如我們這個組織?組織目的?還有我們每次會議的記錄也放上去?3/14的交流會活動資訊?
決議:與會者同意將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會議記錄,上載於部落格,但會議記錄若涉有個人名字,請只登載姓而不登載全名。
六、 4/7記者會籌辦進度。(擬請於今日會議上討論)
討論:
簡執行:(略)
(一)、林會長:4/7地點?
沈○○:NGO會館或北市長官邸(徐州路)。
林會長:一切應以節約費用為原則
決議:4/7場地可以請陳○○立委之助理幫忙借用立法院請願接待室。
(二)、4/7當天訴求?
討論:
吳老師:目前我正在調查逾期2年以上,完全不理其債務,處於逃往的數字。
林會長:除了講述2個故事外,當天訴求?
林會長:故事焦點訴求債清條例的不合理,因為債務人無法透過該法,解決債務人之債務。
應○○:焦點債清條例通過,我們無法透過該法,解決債務人之債務。
吳老師:蕭○○之故事,小孩因是骨癌患者,為了躲債甚至需要將小孩的戶口寄放在社會局,蕭○○曾於95年與銀行協商,但已無法繳款,於是向法院聲請更生,但因無工作,目前正處於清算程序中。
郭○○:我是95年協商成功,但我繳幾期就沒有繳,之後我透過法扶,辦理更生,之後律師通知我,法院駁回我的裁定。因為律師受傷也沒有告訴,法院不准原因。
羅○○:我也是透過法扶聲請更生,雖然與我面談是律師,但後續與我接觸都是助理,之後協商○○銀行,要求還1萬1仟,我不同意。之後律師助理提議每月還款金額為1萬5仟,我也無法同意,因為我負擔不起。
應○○:我聲請更生,法院不認可,之後清算駁回也不免責,其理由如,我不可買手錶,或我去家樂福KTV,但我去KTV是刷卡換現金,我是以債養債。
林○○:我更生遭法院駁回?法院認為未還債權人1成對債權人不公平。
呂○○:我尚還在更生階段。
沈○○:我目前尚在清算。
劉○○:我每月有退休俸,但我因腳受傷,故無法還款。惟法院認我無法還款是可「歸責」我的原因,故不准我更生。
張○○:我是參與95年協商利息為12.88%,目前正常繳款中。惟97年我因薪資變少,故向銀行要求0%,但銀行只願意降至9%,99年我又向銀行要求調整利息,銀行以我未繳滿2年,不准為由,要求我需要繳滿2年後,才能再申請調整。
決議:除了講述2個故事外,當天訴求以突顯消債條例的不合理,如債務人無法透過該法,解決債務人之債務。
故事焦點
1.曾於95年協商成功,倘希透過消債條例進入更生或清算郤非常的嚴格,根本在懲罰好人。
2.97年雖然協商通過,但債務人根本付不起。
3.債務人透過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惟法院之審理程序與判決不甚合理。
吳老師:法院或銀行要求我每月應還的錢比我目前所能負擔,我就認不合理,因為根本影響人之根本生存權。
(三)、4/7活動當天組織籌備之幹部是否曝光還是不曝光,需不需要載口罩呢?
討論:組織籌備之幹部應彼此尊重。
決議:由組織籌備之幹部自由決定是否要載口罩,對於各自之決定應互相予以尊重。
七、 請討論本自救會的目標。
討論:未討論。
決議:3/16(二)晚上PM6:30會議討論。
八、 請討論本自救會成立大會暨記者會的時程及地點。
討論:未討論。
決議:地點暫訂為立法院請願接待室,餘於3/16(二)晚上PM6:30會議討論。
九、 為使本自救會得以順利運作,請討論如何募集經費。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