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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應繳金額超過 1000 元才可收違約金 金管會:避免持卡人負擔過重
法源編輯室/ 2011-01-05 [ 評論數 0 篇]
為落實信用卡違約金收取本旨,並避免持卡人財務負擔過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四)日表示,除了在去(九十九)年將違約金改為固定金額外,今後也將要求發卡機構在應繳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以上者,才可收取違約金,且發卡機構應加強繳款通知或者提醒機制。

事實上,金管會在去年四月間發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9年4月21日金管銀票字第09900062672號令解釋,信用卡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違約金收取方式應合理反映因持卡人違約所生的作業成本,並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且應符合衡平原則,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將於發布後六個月生效。銀行公會表示,各銀行已陸續公告收費標準,約定須超過繳款期限且未繳交最低應繳款者,才會開始計收違約金,至於違約金額度部分,大部分銀行是從五百元起跳,按欠繳期數適度提高,最高收到八百元。

金管會官員表示,今後在信用卡違約金收取事項,持卡人應注意,若自身信用卡帳單中的「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為一千元以下者,無須繳納違約金;而在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一千元的情況,考慮到現行信用卡發卡機構違約所衍生出來的作業成本與市場收取現況,違約第一、二及三期的違約金收取上限,將分別統一限制為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以減輕持卡人負擔;而發卡機構應加強對持卡人的繳款通知或提醒機制,以避免持卡人負擔因逾期繳納而產生的不必要違約金。金管會官員指出,由於這些事項與發卡機構的資訊系統調整相關,因此給予各信用卡發卡機構約三個月的工作時間,各發卡機構至遲應於今年三月底前完成上述各項調整措施。

參照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發卡或收單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基金及其孳息、或專撥營運資金為二億元,金管會並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依該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發卡機構應按持卡人信用狀況,訂定不同等級的信用風險,並考量資金成本及營運成本,採取循環信用利率差別定價,且至少每季應定期覆核持卡人所適用利率;為了解信用卡業務營運情形,金管會得參照同辦法第54條第1項規定,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檢查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或其他關係人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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