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第3次法律研討會會議記錄
會議地點:司法改革基金會七樓大會議室
會議時間:99年9月14日 7:00~10:00
會議主席:林永頌律師/簡錫堦/楊律師
出席人員:共有XX位人員
吳老師學生: 陳00、帥00
新進人員:吳00
紀錄:劉00
壹、林律師報告
一、新朋友:吳小姐、楊先生(有參加徐中雄立委
中華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監督協會(簡稱金監會)
二、李小姐、邱先生(95年協商後悔諾,目前準備要
個別性協商)
三、司法院院長審查通過後,自救會可以爭取與院長見面
四、99.10.9債務人交流會在立法院舉辦
五、99.12.8法扶舉辦卡債大型研討會
六、報告前兩次研討會內容
貳、討論事項
一、清算免責之標準:
債清條例134條第4項:浪費、賭博、投機行為之適用
應如何修法
決議:1、上述原因若在正常還債期間不應管是否浪費或
賭博等
消費原因,若只是繳最低應繳金額可能不能
認為是正常還債。
2、上述原因造成積欠債務總額之50%以上,
才可認定有該條項之適用
3、賭博、浪費、投機行為可否定義
二、清算後之職業限制:
三、自住房屋之保障:
債務人擁有合理坪數之一棟自住房屋法律應予保障。
原本債清條例通過前,條文有規定若債務人同時有房貸和
卡債,則更生期間先還無擔保債務,還完後再還有擔保
債務(但停止還款期間要計利息)。日本有此條文叫
「自用住宅條款」。
三、消債條例36條:
(一)債務人聲請更生,可針對銀行提出之債務異議,
理論上銀行應提出債務明細。可對銀行違約金、
手續費等巧立名目項目異議,法院裁定後可抗告,
由三名法官審理且須開庭,認定之後的債務額有既判力。
(二)台北律師公會與北三院座談會時,法院認為銀行提供
債務結構明細是有道理的。
(三)李太太表示,於協商階段國泰世華銀行有提供債務明細
表
四、修法:
(1)消債條例第一條:消債條例係針對無擔保債務債權人間
之公平受償、非修正重點,重點是要修正64條「公允」
要具體化。
(2)修正草案第4條之1:徐小姐覺得要加入一般人亦可代理,
但林律師表示消債案件有其專業性,仍需專業律師為之。
備忘:
十月初要跟司法院長見面以債務為主題,收集不合理裁定
自救會 資訊組 po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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