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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第3次法律研討會會議記錄

會議地點司法改革基金會七樓大會議室

會議時間:99914 7:00~10:00

會議主席:林永頌律師/簡錫堦/楊律師

出席人員:共有XX位人員

吳老師學生: 陳00、帥00

新進人員:吳00

紀錄:劉00

壹、林律師報告

一、新朋友:吳小姐、楊先生(有參加徐中雄立委

        中華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監督協會(簡稱金監會)

二、李小姐、邱先生(95年協商後悔諾,目前準備要

個別性協商)

三、司法院院長審查通過後,自救會可以爭取與院長見面

四、99.10.9債務人交流會在立法院舉辦

五、99.12.8法扶舉辦卡債大型研討會

六、報告前兩次研討會內容

 

貳、討論事項

一、清算免責之標準:

債清條例134條第4項:浪費、賭博、投機行為之適用

應如何修法

決議:1、上述原因若在正常還債期間不應管是否浪費或

賭博等

消費原因,若只是繳最低應繳金額可能不能

認為是正常還債。

   2、上述原因造成積欠債務總額之50%以上,

才可認定有該條項之適用

   3、賭博、浪費、投機行為可否定義

 

二、清算後之職業限制:

三、自住房屋之保障:

債務人擁有合理坪數之一棟自住房屋法律應予保障。

原本債清條例通過前,條文有規定若債務人同時有房貸和

卡債,則更生期間先還無擔保債務,還完後再還有擔保

債務(但停止還款期間要計利息)。日本有此條文叫

「自用住宅條款」。

 

三、消債條例36條:

()債務人聲請更生,可針對銀行提出之債務異議,

理論上銀行應提出債務明細。可對銀行違約金、

手續費等巧立名目項目異議,法院裁定後可抗告,

由三名法官審理且須開庭,認定之後的債務額有既判力。

()台北律師公會與北三院座談會時,法院認為銀行提供

債務結構明細是有道理的。

()李太太表示,於協商階段國泰世華銀行有提供債務明細

      表

四、修法:

(1)消債條例第一條:消債條例係針對無擔保債務債權人間

之公平受償、非修正重點,重點是要修正64條「公允」

要具體化。

(2)修正草案第4條之1:徐小姐覺得要加入一般人亦可代理,

但林律師表示消債案件有其專業性,仍需專業律師為之。

 

備忘:

十月初要跟司法院長見面以債務為主題,收集不合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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