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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須提出異議是正確的,不過引用法條時需注意仍有相關
法條,並非單一性。提出異議無需理由原因,一切待後續開庭時主張及陳述。
雖然利息請求權依民法第126條有五年之請求權,但是同法137條第一項: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然而同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因此只要債權人在每五年內有依同法129條任何一項辦理
時效中斷,利息將永久有效!
因此,債務朋友可以主張時效消滅,不過實際上要看債權人於法定
期間內是否有催收追討過,如果債務人未曾被追討過,或是收到類
似相關文件,開庭時需主張請債權人提出相關催收追討證明。圓圓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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