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債務人針對以下銀行各種不合理的訴求寫出銀行名稱及不合理的地方。因為自救會要做統計。並且我們預計在7月3日 下午2:00在立法院群賢樓開抗議行動說明會,請各債務人來參加。
(議題回覆請盡量在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的部落格回覆謝謝)!
討論議題如下:
1.不合理的誨諾
95協商因債務人暫時有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銀行卻不給債務人的喘息期合理嗎? 請問正在還款的債務人,因暫時有「不可歸責與己的事由」,例如5月份要繳所得稅、每年 2月及9月小孩要繳學費、碰上債務人失業或減薪等等原因,債務人已經繳了好幾期的協商金額,只因為債務人暫時碰到以上其中一種不可歸責與己的事由,銀行馬上就算債務人「誨諾」,並且經過一段時間債務金額又回到原點,連個合理的喘息期都不給債務人,你們說合理嗎?
(請各債務人寫出自己最大債權銀行名稱)?
2.銀行不合理的協商條件
銀行拒絕債權轉讓出去的債務、民間債務、助學貸款等等都無法一起拉進來協商,導致前置協商、個別一置性協商受阻? 是哪個銀行賣給資產管理公司?
(請各債務人寫出銀行名稱及資產管理公司)
3.銀行不合理的隱匿循環率&毀約金計算
銀行對循環率&毀約金計算,未明確公開.我懷疑銀行對債務有灌水之疑?
(請各債務人寫出最不合理的銀行名稱)?
4.97法案實施後,前置協商通過者,有繳款困難點嗎?
最不合理的最大債權銀行是誰?
5.催債/收-銀行的態度?
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催債催到家人?公司-老板?你覺得合理嗎?
(請各債務人寫出銀行名稱及資產管理公司)
6.以目前各縣市最低生活費養全家合理嗎?
債權人及司法事務官請不要給債務人不合理的生活費用?以目前台北市生活費只有1萬4千多,夫妻2人共29166元,要養父母、繳房租、水電、交通、瓦斯、3餐、還要養小孩、老婆等等,而且還債這段時間債務人全家還沒有權利生病、發生意外才行。試問你們做的到嗎? 請債權人將心比心來對待債務人吧!
(請債務人寫出那個地區法院?)
7.不合理的清算
目前很多債權人和法院邀求債務人提高不合理還款金額,若是債務人不同意,就說債務人沒誠意,然後被打入清算,並且打入清算後連程序都沒進去,就清算終止終結,並且馬上判不免責,請問這樣合理嗎 ?
(請債務人寫出那個地區法院?)
8.這樣的更生方案公予嗎?
依照消費著債務清償條例第五十三條 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清償之金額。
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
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 年。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第七十五條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前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前二項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上訴法條所續訴.第53條為債務人更生方案製作應為6年.其中若有第75條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至履行顯有困難.可向法院聲請延長2年.
1.現行更生聲請之債務人所認可之更生方案.法院均裁定8年.而非6年.是否有違立法之精神.
2.是否法院,法官與事務官對債清條例仍不熟系所致.這樣的裁定對於債務人是否不公予.
3.就算裁定為8年.若債務人發生第75條.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 原定數額四分之三,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也要有6年的還款期] 這樣法院對債務人公予嗎? 圓圓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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