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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

徐委員辦公室在5月份提案的消債條例修正草案,已排入本週四(12/30)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特別感謝陳杰召委協助排案,讓消債條例能於99年度劃下句點前,有一個美好的新展望...
或許消債條例仍舊未臻完美,但我們從未放棄,請大家也一起努力!
修法重點:
1.限制代理人資格,避免代辦剝削。(第四條之一)
2.
抗告案件可再上訴到高等法院,以免法院對同類型案件各自解讀,對債務人不利益。(第十一條)
3.
債權人應提出債權說明表,列明各項費用、本金的計算和抵充方式。
   (
第三十三條)
4.
更生方案履行日統一自裁定送達後次月開始。(第六十六條)
5.
可委託最大債權銀行統一收受更生款,再分配給其他債權銀行。(第六十七條)
6.
經銀行賣給資產管理公司的債務,必須加入前置協商,並溯及既往。(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八條)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圓圓轉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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