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 銀行委外討債需陪同錄影

 有鑑於銀行不當催收債務已經影響社會秩序,國民黨籍立委林明溱提案,銀行委外催收債務應派員陪同,並全程錄影記錄,違者可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林明溱在提案說明中指出,國內金融機構呆帳問題相當嚴重,許多金融機構除了自辦催收帳款外,也委託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催收。在利潤動機下,許多催收公司以騷擾、恐嚇、強制當事人或第三人,甚至致人於死的方式催收債務。

 林明溱指出,由於類似案件舉證不易,一旦事發後業者都採否認態度,行政與司法體系都難以究責,更讓不肖業者肆無忌憚。

因此,林明溱提出銀行法第45條之1修正草案,要求銀行對於逾期放款的催收以及呆帳的轉銷,應該以自行辦理為原則,委託他人處理為例外。如果委託他人處理時,除應訂定內部作業流程及程序外,還需派員隨同、全程製作影音記錄,並將相關資料保留5年備查。

且銀行委外催收帳款時,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也不能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對於經營、管理及客戶權益,不得有不利的影響,且應遵守銀行法、洗錢防制法、個資法及其他法令規定。

提案中還明訂,如果違反上述事項,銀行與催收公司都應受銀行法第129條處罰,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已由立法院院會交付財政委員會待審查中。9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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