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違法遴選律師充任法官.所有判決無效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違法遴選律師擔任法官.司法院圖利律師.除了律師以外據本人所知根本沒有其他大學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由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規定所遴選之法官根本不具法官資格.法院組織不合法.所有判決無效.如被判決有罪可以以法院組織不合法為【上訴或再審】.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違法項目摘要

1.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規定(民國 78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初任法官、檢察官者候補期間五年,期滿考查其服務成績及格者才予以試署,但是司法官候補規則第2條規定候補期間為五年但有特殊情形者依法令之規定得縮短之,違反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規定.司法官候補規則違反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為無效法令.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未依照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9條規定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才具遴選資格.所稱之薦任職任用資格,係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或在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前依考試法、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法或當時實施之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所舉辦之薦任以上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取得者。
€[1]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轉任公務人員取得者。

 

如果我們現在不挺身而出.下一次或我們的子孫再遭到不公平的司法待遇.甚至司法迫害那只能說是報應.希望結合大家的力量改革司法.如果願意連署請跟我連絡或寄至x54389456@yahoo.com.tw 信箱

 

致函人:龔聖友       0953563177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二 章 司法人員之任用

      第 一 節 司法官

第    9    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司法官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推事、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者。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轉任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或副教授三年或助理教授五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經司法院或法務部審查合格,並經律師考試及格或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遴任者,執行律師職務六年、十年、十四年以上者,得分別轉任薦任第七職等、第八職等、第九職等候補或試署法官、檢察官。

第   10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派充為法官、檢察官者,為候補法官、檢察官,候補期間為五年

前項候補法官、檢察官候補期滿成績審查及格者,為試署法官、檢察官,試署期間為一年。

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遴任為法官、檢察官者,分別為候補法官、檢察官或試署法官、檢察官,其候補期間為五年,試署期間為一年。

但候補期間得依其執業律師或擔任教職之年資不同,予以縮短;其有關縮短候補期間及遴選之年齡限制、資格條件、執業年資、案件量之認定標準及遴選程序等相關事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分別】定之,並送立法院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三項候補、試署期滿時,應分別陳報司法院或法務部審查其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或相關書類。候補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不及格者,延長其候補期間一年;試署審查及格者,予以實授,不及格者,延長其試署期間六個月;候補、試署因不及格而延長者,經再予審查,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補、試署,並予解職。

依前項再予審查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法官、檢察官陳述意見。

候補法官、檢察官及試署法官、檢察官於候補、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服務成績考查及再予審查相關事項,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分別以命令定之。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民國 78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

 

  二 章 司法人員之任用   第 一 節 司法官

   9     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應就具有左列

  之一者任用之:

  經司法官考試及格者。

  曾任推事、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者。

  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

    任用資格者。

  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

    ,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副教授三年或講

    師五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經司法院或

    法務部審查合格,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10     條

(候補、試署、實授法官、檢察官)

初任法官、檢察官者,試署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

察署檢察官。但得暫以候補法官、候補檢察官分發辦事。

前項候補期間【五年】,期滿考查其服務成績及格者,予以試署;不及格者,

延長候補期間一年,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補。

試署一年後,考查其服務成績及格者、予以實授;不及格者,延長其試署

期間六個月,並經再次審查其服務成績,仍不及格者,停止其試署。

候補規則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司法官候補規則 (民國 92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1     條

本規則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     條

凡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經學習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或其他初任法官、檢察官者,得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派充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分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事務

其候補期間為【五年】,但有特殊情形者,依法令之規定得縮短之。              

前項及格人員依其志願分發院方或檢方,志願相同時依訓練成績先後決之                                                          前項情形,院檢分發員額之比例,由司法院與法務部逐期就該院檢所需員額於分發前協調定

   3     條

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比照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任用;並參照公務

人員考績法之規定,酌予考成、辦理考成升等。

   4     條

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於候補期間之輪辦事務辦法及施行日期,分別由司

法院、法務部另定之。

   5     條

候補法官獨任辦理地方法院之案件,如院長、庭長認為案情繁難者,得不分配之。候補法官認為其分受之案件繁難者,亦得報請行合議審判或改分其他法官辦理。

   6     條

候補法官辦理事務,關於訴訟程序及法律問題,應由院長、相關之庭長、

法官切實輔導,其所作書類,應由院長、相關之庭長、法官詳加審閱。

   7     條

對於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應考查其服務成績;成績及格者,予以試署,並以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查缺派用。成績不及格者,延長候補期間一年,並於延長其候補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一個月內,再予考查;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補,並調任其他職務或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三項後段之規定辦理。   

前項之服務成績,應從辦案書類、學識能力及品德言行各項目,分別考查

,各項目之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服務成績及格。               

依第一項再予考查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考查之法官、檢察官陳述意見。                                                          

候補法官及候補檢察官之服務成績考查辦法,分別由司法院、法務部另定之。

   8     條

任職期間內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而未抵銷或經懲戒處分者,於受處分後六個

月以內,不得辦理候補成績考查。

   9     條

在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尚未完成候補成績審查人員,有關候補期間及分配

辦理案件事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其餘均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1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公發布日: 92.03.13

摘  要: 司法院九十二年度第三次人審會會議決議


司法院九十二年第三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梁松雄調派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蘇鳴東調派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呂太郎調派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沈揚仁調派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鄭文祺調派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
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蕭惠芳調派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本案依「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規定,應以原職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施予三個月實務訓練,於訓練完成後逕予核派。
四、業已核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傅中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彭全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曾雨明、林春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蔡奇秀、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順輝等六人為試署法官案,准予追認。
五、同意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辭職法官沈士亮申請再任,並派代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調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辦事;同意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辭職法官高思大申請再任,並派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六、通過律師劉惠娟、楊淑珍申請充任法官,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九條規定分別予:
 1律師劉惠娟,執業年資為六年,且提出承辦案件達二百五十件以上,應由本院施予職前訓練六個月,成績及格後,再派充為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其候補期間為一年
 2律師楊淑珍,應參加當期司法官訓練成績及格,再派充候補法官。
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雯娟,認真清理該院八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及八十一年度桃簡字第四三二號等二件非可歸責於己之久懸積案,應予記功一次。
八、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呂仲玉,辛勞終結該院八十四年重訴字第一一五號確認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民事事件,應予嘉獎一次。
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李進清,前任職法務部所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候補檢察官期間,偵辦該署八十九年度選偵字第一等號及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二一四號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績效卓著,應予記功一次。
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調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辦事候補法官劉柏駿,辦理該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0號、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及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一號被告吳俊立等貪污案件,於限期內以交互詰問程序審結該等重大刑事案件,並如期完成判決書之製作,且判決書高達四百十五頁,論理詳實,其辦案認真與用心,足為表率,應予嘉獎二次。
十一、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調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辦事候補法官黃明展,辦理該院少年法庭事務時,撰寫該院「後山少年兄」網站有獎徵答等業務前後共計三季,推廣法律常識不遺餘力,不僅上網人數逐季增加,且佳評如潮,應予嘉獎一次。
十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劉國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弘能,前任職法務部所屬臺中、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期間,辦理九十年各項法律常識推廣宣導等工作,不辭辛勞,應各予嘉獎一次。
十三、1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鄭政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蔡佳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林彥君、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李進清、李水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林曉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蔡惠如等七人,試署辦案書類成績業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秋宜,候補辦案書類成績業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公發布日: 93.02.11

摘  要: 司法院九十三年第二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九十三年第二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臺灣高等法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呂永福、沈方維等二人,繼續留任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業已核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林麗玲、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陳毓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呂淑玲、吳燁山、邱琦、李維心、梁耀鑌、洪遠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倪彰鴻、談虎、連士綱、張紫能、黃信樺、陳恒寬、邱靜琪、林靜莉、徐福晉、何君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陳雅玲、王梅英、楊得君、何信慶、邱璿如、黃心賢、陳麗芬、施月燿、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郭琇玲、法官林明洲、林恆吉、江德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許翠玲、陳順珍、陳健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周淡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張恩賜、張智雄、法官曾佩琦、羅永安、廖穗蓁、陳文爵、陳添喜、張國華、林清吟、王金洲、林郁婷、陳秋月、涂秀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黃綵君、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王美惠、康弼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黃玉清、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黃茂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振謙、法官曾鴻銘、杭起鶴、蘇正賢、翁金緞、洪碧雀、張麗娟、王獻楠、陳欽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王伯文、孫啟強、邱明弘、張世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楊力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湯文章、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楊麗秋、法官林惠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英志、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陳美燕、張俊文、孫奇芳等七十三人,以現職晉升簡任第十職等,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追溯生效一案,准予追認。
三、業依規定核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匡偉、吳靜怡、陳秀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本源、江翠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劉志卿、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秋錦、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信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蔡直青、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楊國祥等十人為試署法官,並分別自原服務機關陳報日或候補期滿之翌日起生效一案,准予追認。
四、通過律師范足鳳、郭宜芳等二人申請充任法院法官,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九條規定,分別予:
律師范足鳳:應參加當期司法官訓練成績及格,再派充候補法官。
律師郭宜芳:執業年資為八年,且提出承辦案件達三0三件以上,應由本院施予職前訓練六個月,成績及格後,再派充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五、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張劍男等四人,推動該院民事集中審理制度及實施修正後民事訴訟程序,建制相關例稿、集中審理統計表等,辛勞有加,應予法官兼庭長張劍男、法官王聖惠各予記功一次、法官兼庭長尤豐彥嘉獎二次、法官兼庭長阮富枝嘉獎一次。
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李璋鵬前任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院長期間與該院同仁共二十人,辦理該院法官職務宿舍興建工程有功,應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李璋鵬、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沈揚仁各予記功一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振謙、法官張季芬、登記處主任陳昭明、書記官長李春法、書記官秦復華各予嘉獎二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柯慶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張意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謝靜慧、法官王獻楠、公設辯護人余訓格、法警林孝璋各予嘉獎一次、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蘇清恭、李素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英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富郎、許蕙蘭、書記官兼科長翁初男、錄事李俊銘等七人均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陳文燦等二十二人,清理該院民事執行積案,績效優良,應予法官陳文燦、書記官兼科長曾清竹、書記官劉玥秀、古薰樹各予記功一次、法官李國禎、卓進仕、陳春長、張升星、林靜芬、書記官梁永鐘、林慧珍、陳雄發、周秋菊、賴瓊珠、潘淑麗、戴錦文、曾慶端、執達員廖日晟各予嘉獎二次、執達員陳文昌、劉麗貞、錄事陳怡菁、吳美玲各予嘉獎一次。
八、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陳順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李幼妃等二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慧貞、楊曉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田玉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蕭道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古振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高敏俐、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楊台清等七人,候補服務成績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公發布日: 94.04.13

摘  要: 司法院94年第3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4年第3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楊絮雲為同院法官,並免兼庭長。
(二)調派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鄭峻明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三)律師李蓓申請充任法院法官,其職前訓練成績考核結果,經審議為及格,派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試署法官。
(四)業已核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范智達、蔡正雄、蔡如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賢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許月馨、劉麗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包梅真、謝家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坤志、李文輝、黃仁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施添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俊廷等13人為試署法官,並自各該員候補期滿之翌日(94年3月21日)生效案,准予追認。
(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林麗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江翠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張天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林麗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吳福森等5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婷玉、郭惠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偉光、林漢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靜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美盈、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靜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莊嘉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洪榮家、陳淑勤、黃莉莉、卓穎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葉啟洲、廖純卿、柯盛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蔡仁昭等16人,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七)同意發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唐敏寶家事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
(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長高秀真等11人,辦理該院ISO9001國際品質認證工作有功,法官兼院長高秀真、書記官長吳伯方、一等書記官兼科長陳慧珍等3人各予記功一次、法官兼庭長陳光秀、法官邱政強、人事室主任潘新財(由人事處依權責發布獎勵令)、一等書記官兼科長陳錦鑾、二等書記官張得水、三等書記官黃義豪等6人各予嘉獎二次、三等書記官康國珍、張艷郎等2人各予嘉獎一次。
(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翁慶珍等13人,辦理該院ISO9001國際品質認證工作有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李文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書記官長李春法、書記官兼科長翁初男、書記官秦復華等4人各予記功二次、法官兼院長翁慶珍記功一次、法官陳振謙、書記官兼科長杜孟珍、資訊室主任陳昱文等3人各予嘉獎二次、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資訊室主任侯文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張菁、法警林孝璋、人事室主任陳育榮、前人事室主任史信財(已退休,註記人事資料)等5人各予嘉獎一次。
(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前法官兼庭長唐光義(現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等11人,辦理該院ISO9001國際品質認證工作有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唐光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登記處主任張芳惠等2人各予記功二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書記官陳進慶、陳滿麗、陳惠鈴、賴志煜、樓希英等5人各予記功一次、書記官唐文中、陳貴欽等2人各予嘉獎二次、書記官韓美芳、葉友琴等2人各予嘉獎一次。
(十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王邁揚、林宗成等2人分別辦理該院90年度重訴字第706號、91年度重訴字第334號民事損害賠償案件,認真負責,不辭辛勞,各予記功一次。
附帶決議:有關法官承辦個案之敘獎案,其於承辦案件期間,因有補充折抵案件,其敘獎事蹟是否僅列入年終考績參考,需視個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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